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当中包括:

  1.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 传统体育和游艺;
  6.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及2014年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粤港澳三地政府联合申报,并成功将粤剧和凉茶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中。 2011年公布的第三批名录中,香港有四个项目成功列入,包括长洲太平清醮、大澳端午龙舟游涌、大坑舞火龙和香港潮人盂兰胜会。而在2014年公布的第四批名录中,香港有四个项目成功列入,包括西贡坑口客家麒麟舞、黄大仙信俗、全真道堂科仪音乐和古琴艺术。